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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昌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大光明玻璃有限公司
99BMZ/4052TC号玻璃钢化炉合同货款争议案裁决

公 告

    历经三年,同昌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杭州大光明玻璃有限公司拖欠玻璃钢化炉货款一案,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于2003年9月27日作出终局裁决如下:
 1、杭州大光明玻璃有限公司支付同昌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USD240,000美元及利息损失21,283美元。
 2、本案仲裁费8,942美元和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77,500元,全部由杭州大光明玻璃有限公司承担。
 3、驳回杭州大光明玻璃有限公司的仲裁反请求。
 上述杭州大光明玻璃有限公司应支付同昌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45日内支付完毕。

 该案胜诉,增加了我公司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保护自己合法债权的信心。

 

 

台湾同昌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十月十六日

杭州同昌机械有限公司版权所有